致各有职业危害因素单位负责人: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五周年及“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对你们为韩城市经济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并致节日的祝贺!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周年。200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主题是:“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的健康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市委、市政府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非常重视,在2006年针对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了“明确责任、搞好预防、加强监督、抓好落实”的重要批示。韩城市作为秦晋交界的一个新兴工业城市,尤以能源、冶金、化工、纺织等为主导产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职业病隐患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依据法定责任要认真学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三、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四、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五、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人是最宝贵的社会财富,《职业病防治法》是防止有害因素危及劳动者健康的根本大法,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得到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才能凝聚人心,才能体现和谐社会,才能寻求事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样,劳动者只有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才能保证企业做大做强,欣欣向荣。我们殷切希望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在首位,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使劳动者免受职业危害,维护接触有害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为促进企业改革和韩城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朋友: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向您——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工作是美好的,工作更应该是健康的。人们工作,是为了生存,是为了祖国的兴旺发达,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人们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好,职业病危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五年来,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朋友,您知道您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益吗?
您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掌握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您享有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真实的健康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您享有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您享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您享有检举、控告权。即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具体体现。
您享有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您还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的职业健康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我市是一个较大城市,工业门类齐全,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数量较多,职业病危害形势较为严重。目前,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者的健康,社会责任严重缺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不投入或少投入,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落后,作业场所缺乏通风、除尘、排毒等基本防护设施,生产环境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同时又不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落实职工健康体检、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等有关待遇。由于在恶劣生产环境作业的多为农民工朋友,没有受过系统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许多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身患职业病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此,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同时,希望工人朋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远离职业病危害;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在发现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开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
韩城市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5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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